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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兄弟!你来当我的"枪手"
2018-11-28 17:15: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

  基本案情介绍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徐某通过网络购买气枪零部件,并在自己家中将购买的气枪零部件组装成两支完整的气枪。2017年4月5日23时许,徐某携带该两支气枪与顾某等人准备去某地打鸟的路上,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弃枪逃跑。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两支气枪均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非军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经查,这两人是一对表兄弟,表弟徐某是个枪支爱好者,向QQ好友陆续购买枪支零部件并组装。因担心获罪太重,“义气”的表哥帮他“分担”了一支,来蒙骗警方,从而帮助徐某逃避法律追究。

  “我不好意思回绝他,而且我心存侥幸,觉得公安机关不一定查得出来。”顾某交代,抱着这种心理,他和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没想到纸终究包不住火。

  2017年10月26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徐某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8日,以涉嫌包庇罪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

  最终“义气”的兄弟俩分别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直觉的各种枪支。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某非法制造枪支,后继续非法持有该枪支,由于持有的行为是其制造行为的必然阶段,故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其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因而被告人顾某只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