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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出国打工交保证金结果...... 沛县检察官:也是一种诈骗行为
2019-07-24 14:5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6年夏天,王某某和仁兄弟刘某某(在国外领着工人干活)电话联系过出国打工的事情。到了2017年3月份时,王某某又给刘某某打过一次电话想要出国打工,刘某某并没有答应。

  当时王某某在家没事做,手里也没钱,就想到给其他工人说自己能带着他们去外国干活,让他们交保证金,这样自己好弄点钱花。王某某给工人说,出国干活工资每月一万到一万二,还告诉工人想跟着出国务工的每人要先交1000元的保证金,如果跟着去印尼这1000元就退还,如果不去的话,1000元就不退了。

  2017年7月份,王某某收保证金大约五六万元,到8月份时,王某某就去了陕西,他喜欢赌博,几乎每天都泡在麻将馆里,后来钱都陆陆续续输掉了。从2017年8月份开始,工人追问王某某什么时候能出国,王某某刚开始推说11月份去,后来又推到2018年4月份,就这样一直拖着,直至案发。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本案中的王某某想着不劳而获,幻想着一夜暴富,短时间内以非法手段骗取了太多的不义之财。对于民工来讲,国外工资高,出国务工也已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但是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多留心,避免掉进骗子的圈套!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