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应城区乘坐顾某某驾驶的公交车欲回老家,后发现乘错车辆,遂与驾驶员发生争吵,要求停车并退还车费,乘客颜某某等人劝说未果。在该车行至某路口拐弯处时,赵某某突然抓住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方向无法回正,驾驶员紧急刹车,险些撞上路边护栏,公交车斜停在机动车道上,一度造成道路拥堵。赵某某的行为引发车内17名乘客惊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在公交车驾驶员及时报警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根据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第1部分第1条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罪行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本案赵某某因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获得减轻处罚。
虽然类似案例已经各大媒体多次报道,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交通秩序规范意识不断增强,但今年来各地抢夺方向盘事件依然屡见不鲜。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乘客,遇到坐过站、乘错车等情况,千万要冷静,服从乘务人员的安排,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最后因小失大,后悔莫及。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