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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十二类禁语
2018-07-25 09:09: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 对诉讼参与人各方称呼要规范

    错误示范:使用“我”自称,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犯人”,称被害人为“受害人”,称独任审判员为“审判长”等。

    正确示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独任审判员应称“审判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二、不得使用有罪推定性的语言

    错误示范:“被告人就是有罪,本院才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你的行为已经构成XX罪,现在你向法庭供述一下你的罪行”、“不管你如何解释,你都已经构成XX罪”等。

    正确示范: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通过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能妄下定论或者一味要求被告人认罪。

    三、不得剥夺或妨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错误示范:“你没有权利要求公诉人回避”、“都在开庭了,你就不要再找律师帮你辩护了”、“这么晚了,你就别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了”、“事实都已经摆在这里,你还有什么好说的”等

    正确示范: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各诉讼参与人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

    四、不得对被告人或辩护人使用人身攻击性等语言

错误示范:“你的脑子被烧坏了吗?这都听不懂”、“辩护人,你不能收了被告人的钱,就昧着良心说话”、“辩护人你懂不懂法律的”、“你罪大恶极、死不悔改、无可救药”、“被告人你还有没有人性”、“请辩护人好好学下哲学”等

    正确示范:文明、理性、平和、谦抑,是司法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与道德。庭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污秽、粗俗贬损被告人、辩护人人格的语言。

    五、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语言

    错误示范:“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写得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可以作无罪辩解”等。

    正确示范:刑事审判虽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当庭举证、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主要由公诉人进行。公诉人必须具有驾驭全局的水平和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在庭上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驾驭全局,保证庭审活动按公诉人预定的方案顺利推进。

    六、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发问

    错误示范:“这事情如果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你要搞清楚,你现在是什么身份”、“你再不把这笔犯罪事实讲清楚,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等。

    正确示范: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翻供的,应讯问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并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一贯供述。

    七、不得使用违法许诺性语言

    错误示范:“只要你认罪,你就能判缓刑”、“只要你认这笔犯罪事实,公诉人就建议法庭对你从轻处理”“XXX(被害人),你把受伤过程讲清楚了,法庭肯定会支持你的诉求”等。

    正确示范:案件的裁判权由审判人员行使,公诉人给予被告人的承诺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同时,作出的许诺必须要有实现的可能性。

    八、不得随意打断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发言

    错误示范:“被告人不要再说了,公诉人已经听清楚”、“辩护人先停一下,公诉人还有话要说”、“你有完没完”等。

    正确示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尊重法庭,听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更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九、不得有超出职权范围的言行

    错误示范:“你们要是再违反法庭秩序,就马上离开法庭”、“请法庭传辩护人到庭”、“公诉人现有新的证据要出示,现在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等。

    正确示范:公诉人在法庭上主要是履行控诉职能,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得到法庭的确认。庭审活动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控制。如遇到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或干扰公诉人活动时,不应由公诉人直接发言制止,而应由审判人员制止或者由公诉人提请审判人员制止。

    十、公诉人要有克制力,不得使用带有情绪性的语言

    错误示范:“你爱说不说,随便你”、“你不认罪,我就念全部案卷材料”、“我都懒得跟你说”等。

     正确示范:意志坚定、沉着冷静、情绪稳定,是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质。心理是决定法庭论辩胜负的主要因素之一,法庭辩论不是斗嘴,良好、平和的心理素质,能够保证法庭辩论按设定的方案进行,应对自如,应变及时,发挥正常,从而达到较好的庭审效果。

    十一、不得使用以权压人的态度和语言

    错误示范:“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是你办案,还是本公诉人办案”、“这个案子经过公安侦查、本院审查,证据怎么可能会不确实、充分,不然我们会起诉吗?”

    正确示范:在诉讼活动中,公诉人始终处于指控犯罪的地位。公诉人应当有义务为保持公正审判进行的良好氛围创造条件,并且应当十分慎重地行使强制权力或表露出以强制权解决一些不需要强制权来解决的问题。

    十二、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不能使用推测性语言

    错误示范:“如果XX证人的证言属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假如是这样,我们可以考虑”、“可能”等。

正确示范: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是公诉意见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意见时,应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