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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2017-01-16 16:55:00  来源: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   佚名  发布日期:2010-03-05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量: 329

  1、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节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5、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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