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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院反映强奸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2017-01-12 08:49:00  来源:

   

宝应县院反映强奸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发表日期:2012年11月1日          【编辑录入:byq】

 
 

 

  

今年前10个月,宝应县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强奸案件16件18人,去年同期13件19人,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3.1%;其中强奸未成年案件4件 5人,去年同期2件6人,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100%;奸淫幼女3件3人,去年同期1件5人,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00%。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增长态势明显,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失学未成年人。受理涉嫌强奸未成年人的4名犯罪嫌疑人中,未成年人3人,且为无业、失学状态,均为本地人员作案。 

2、被害人均为失学未成年人。4名未成年被害人中,3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1人刚满16周岁,4人均刚上初中学习成绩不佳家庭原因而辍学。 

3、作案人与被害人大多为朋友关系。该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强奸未成年人4起案件中,2起案件双方当事人系男女朋友关系,1起案件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另1起系朋友介绍认识。双方认识交往的途径大多为朋友介绍和网络认识。 

4、被侵害地点多选在宾馆。4起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3起选择在宾馆,1起在男女朋友分手现场。因为未成年人较于成年人来言,性防卫能力较弱,对于男女去宾馆开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同意与男性前往宾馆,造成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发案地点大多为宾馆,且加之未成年人的反抗能力较弱,给案件审查带来难度。 

二、原因分析 

1、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今年受理的审查起诉的4起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他们都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错误认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只要不采取暴力手段就不构成强奸或是征得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亦不构成强奸。  

2、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未成年女性没有正常的性防卫常识、交往心理不健全,行为能力受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犯罪嫌疑人的威吓或诱惑下极易受害。很多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并未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没有及时报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事情被家属知晓后,家属还与犯罪嫌疑人用金钱做交易私下了结,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打击和惩罚,得不到应有惩罚,有恃无恐,能够连续的多次作案。 

3、监护人监管力度不够。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多忙于打工、全天在外,无暇照顾或疏忽照顾未成年人。即使时间和空间允许人,但监护人与女儿缺乏思想沟通,让未成年人在心理和思想上脱离监护人保护,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有可趁之机。 

4.双方当事人社会关系复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男女朋友、朋友或经人介绍,交往时间不长。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幼女因好奇无知同意发生关系,未成年女生有所反抗,但往往半推半就,力气弱小,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得逞。 

三、对策建议 

1、坚持宽严相济,注重预防研究。面对呈现高发态势的发案情况,司法机关应加大预防的力度,对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青壮年的当严则严,做到快捕快诉快判,以达到伸张正义、震慑犯罪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作案的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两减少、两扩大”方针,当宽则宽,慎用强制措施、落实从宽政策,以教育为主,维护地区的和谐稳定。 

2、加强闲散青少年普法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当前,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绩。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将普法工作对象扩大到闲散青少年,要根据闲散青少年文化程度较低、无所事事的特点,定期组织闲散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3、普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知识,提高自护能力。当前,学校注重应试教育,很少给学生灌输心理及生理健康知识。建议学校适当开展学生健康知识课程,引导学生自尊、自爱,学会自我保护。 

4、加强看管力度,保护弱势群体。提高他们父母的法律意识,避免青春期的子女长期处于无人监护和看管的状态。必要时社会集中对未就学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定期回访帮教。 

5、开展健康活动,倡导文明风尚。开展扫黄行动,净化社会环境,从源头上杜绝黄色低级的文化对青少年心灵的毒害,进一步做好文化宣传活动,提高闲散青少年的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他们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编辑:赵冯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