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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不大”?
2019-04-12 17:25: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侯维白、朱伟伟

  秦辉出庭支持公诉

  2018年9月10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在当地广受关注的未成年少女被开水烫伤案。2018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徐秀美至该县某乡镇被害人吴某家中,因怀疑吴某的母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徐秀美将电热水壶中的开水浇到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全身多处烫伤。经鉴定,吴某全身多处烫伤构成重伤二级。

  12月24日,该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宝应县检察院检察长秦辉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环节,秦辉对被告人徐秀美进行讯问。

  “你到吴某家做什么?”

  “去找我丈夫。”

  “那你为什么与吴某发生了争吵?”

  “我问她,她妈妈去哪里了,我怀疑我丈夫跟她妈妈在一起,她说不知道,我认为她撒谎,便发生了口角。”

  “为什么用开水浇吴某?”

  “我不知道水壶里是开水。”

  “你当时有没有拉住她,不让她跑?”

  “没有拉她。”

  “作为正常人,被开水浇到后会迅速躲避,但被害人身体被大面积烫伤,你说你浇开水的时候没有拉着她?”

  “没有。”

  “那你从她家出来后有没有想逃跑?”

  “没有。”

  “鉴于被告人的不实辩解,请求法庭允许我出示有关讯问笔录。”

  秦辉出示徐秀美之前供述以及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徐秀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承认,知道水壶内装的是开水。之后,秦辉又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证明其对吴某造成伤害后,想骑电动车逃走,但被附近邻居拦住并报警。最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秀美主观恶性不大,以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秦辉指出:“吴某是未成年人,被告人以残忍方式对其实施伤害,主观恶性较深;同时,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一直避重就轻、不属于认罪态度较好,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徐秀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9年2月19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简介

  秦辉,1988年从事检察工作,先后担任公诉科科长、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检察长,按照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要求,每年承办公诉案件十余件。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