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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检察官亲历的命案庭审
2020-04-15 19: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教授杀教授案”庭审现场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右)和庞良程(左)出席“厨师杀厨师案”庭审

  这场疫情,让我们知道世界各地发生的苦难与死亡。作为检察官,也会面对一些严重犯罪造成的生死离别。命案庭审,是检察官的履职场景之一。从2017年到2019年,作为公诉团队成员,我亲历了三起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法院院长同时出席的命案庭审。

  丈夫杀妻案

  重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是夫妻,两人来广州打工,下班后回出租屋休息时,因是否回家给外公拜寿发生争吵,李某骑压在杨某身上,用双手掐住其颈部,致杨某死亡。随后,李某报警归案。

  这是一起因家事纠纷引发的悲剧,也给留守儿童和老人带来生活难题。李某夫妇育有8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一直由岳母照看。年幼的孩子突遭家庭变故,在永远失去妈妈后,面临失去爸爸的雪上加霜。李某的父亲和杨某的母亲达成调解协议和谅解协议,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李某。

  我接办案件时,广州作为全国18个试点城市之一,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当时作为试点的都是基层院办理的轻罪案件,市级院办理的重罪案件可否试点,不少试点城市在观望中,何况是故意杀人这样的重案。

  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命案从宽处罚会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司法不公”的质疑?如何防范舆情民意引发的诉讼风险?

  虽然没有先例,但我们专门成立公诉团队,与市法院沟通协商,就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这一制度达成了共识。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作为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与社会上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有一定区别;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通过亲属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和谅解协议,有一定悔改表现;被告人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育。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出发,适用这一制度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鉴于此案具有典型意义,检法两长决定同堂办理。

  被告人李某和辩护律师也有此诉求。而量刑协商形成的量刑具结书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素,对此,控辩双方出现认识分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团队初步商定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而李某的辩护律师希望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双方各持己见,将出现被告人认罪不认罚的局面,无法签署量刑具结书,个案试点工作也将终止,而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视角来看,本案存在依法适用的理念先导和制度空间。如何才能超越技术层面实现办案效能?公诉团队经过研究,提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弹性量刑思路,与辩护律师沟通协商,并对被告人释法说理,最终顺利签署量刑具结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后有重获新生的希望,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量刑协商过程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诉讼前置,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开庭时间定在2017年5月18日。开庭前一天,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明确举证方法思路。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曾被诊断为精神病,无法确定作案时是否患病,但对精神病司法鉴定认定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没有提出明确的否定理由。经过控方解释,辩护律师不再提出异议。

  然而,实际庭审中出现戏剧性场面。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全案证据都没有意见。在发表公诉意见后,原想庭审很快结束,不料波澜突起,辩护律师有备而来,宣读时长10多分钟的六点辩护意见。我重点回应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案发前曾受精神困扰,作案时意识模糊,精神病司法鉴定不能说明作案时实际精神状态。我回应称,辩护律师提出的精神困扰与医学和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被告人去过医院就诊和复查,但不能确定有精神病史。被告人作案前社会功能正常,作案有争吵的现实起因,作案过程未见精神异常表现,作案行为符合日常多次动手掐颈的个性特点,作案时意识清醒,作案后及时告诉岳母和母亲并报警,精神病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是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夫妻外出打工经济条件不好,生活压力大,社会对案发有相当责任,想借此减轻李某罪责。对此,我客观分析了李某的犯罪原因:更多是个人性格偏执,处事不成熟,化解生活矛盾的能力不足,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主要是个人责任,社会上也有许多像李某家庭生活条件一般,但夫妻恩爱、患难与共的例子。希望李某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

  我的回应得到合议庭认同和旁听席赞许,辩护律师不再提出新的意见。法院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某表示不上诉,并盼望能早日孝顺老人、照顾小孩。

  检法两长同堂办理的首例重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庭审也给我留下余思,比如法庭质证意见和法庭辩护意见的矛盾如何逻辑自洽,或许只是一种辩护策略?被告人认罪,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意见,而辩护律师有意见,辩护权相对于被告人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如何取舍,是否会影响量刑具结书的效力和制度适用?证据突袭和观点突袭有何异同利弊?作为职业共同体,我试图站在辩护立场重视这些问题。我想,辩方针对不完全确定的弹性量刑建议,充分展示辩护意见,是为了争取让合议庭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之中优化选择,毕竟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刑期差别显得弥足珍贵,为被告人力争轻判也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厨师杀厨师案

  庭审实质化与检察官主体责任

  被告人田某因餐厅决定由安某接替自己的厨师长岗位,对安某心生怨恨,在员工宿舍夜间休息时,用啤酒瓶砸打熟睡中的安某头部,后用被子捂住安某面部,并点燃被子等床上用品焚烧其身体,致安某死亡。

  田某作案后,仍留在宿舍休息,当早晨工友发现安某死亡时,他假装镇定,故意提出可能是安某躺在床上喝酒抽烟引发失火,企图逃避责任,并催促工友赶快上班。当餐厅老板和侦查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田某表示不清楚。侦查人员经初步侦查,认为田某有作案嫌疑。归案后期,田某才承认杀人事实。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贵州同乡,当初田某引荐安某来餐厅做厨师。工作中,田某喜欢喝酒,对同事的说话方式和态度不文明,餐厅老板觉得田某人品和作风不行,没有能力履行好厨师长职责,才决定由安某接替。案发前,安某只是如实向老板反映田某的工作表现,并没有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对引发血案没有过错。

  开庭时间定在2018年5月31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公诉团队提出庭审中将进行实物举证,并申请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为中心,证据是核心,关键要落实庭审实质化,检察官在指控和证明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开庭时,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田某就大声辩解没有杀人。面对被告人的全面翻供,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长开始有效讯问,针对被告人对作案时间、动机和方式的不合理解释,公诉人从监控录像、皮鞋留有被害人血迹等证据进行质问,揭示矛盾;当被告人不断重复、漫无边际地辩解想逃避关键问题时,公诉人坚持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最后被告人只好以案发时喝醉酒不清醒记不清来推脱解释。通过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讯问,被告人辩解漏洞百出。

  法庭举证质证是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重要环节。公诉团队采取多媒体示证、实物举证和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结合,实现让证据说话、讲述事实。

  关于作案动机和时间,田某辩解和被害人没有矛盾,没有伤害理由。公诉人出示宿舍工友和餐厅老板、经理的证言证实,餐厅老板不满意田某的工作,决定让安某接替厨师长,案发当晚召集经理和田某、安某开会,田某、安某发生过言语冲突,安某先返回宿舍,老板和经理继续做田某工作。监控录像显示,田某于凌晨3时许回到宿舍,当天早晨安某被发现遇害。

  关于作案过程,由于田某当庭翻供,缺乏目击证人,公诉人重点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行指证,宣读现场勘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时,利用多媒体同步动态展示宿舍内部结构、房间方位、尸体状态、血迹分布、啤酒瓶头、打火机和带血皮鞋的原始位置等,构建被告人杀人和物证、现场之间的多维立体空间和逻辑关系。由于被告人否定用啤酒瓶砸打和拒签打火机照片,辩护律师认为,搜查笔录中有打火机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公诉人指出,侦查机关勘查时发现打火机后未提取到生物痕迹和指纹,就没有在勘查笔录中记载,但有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印证打火机的现场位置和扣押来源,扣押的打火机是被告人供述扔在现场的特定物。

  随后,公诉人宣读物证鉴定书、DNA检验报告和法医鉴定报告,证实在安某房间桌旁、尸体南侧和桌上啤酒瓶头的血迹系田某所留,且啤酒瓶颈部提取有田某的生物成分。尸体头部、床下及墙面的血迹系安某所留,安某头部重度颅脑损伤、体表破裂水泡、食道和胃内见炭末。在田某房间床下藏匿的皮鞋底检出安某的血迹,田某短袖上衣、床上被子检出田某的血迹。

  庭审中,负责鉴定工作的法医就公诉人提出的现场血迹成因、被告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死因等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当公诉人向法医展示啤酒瓶玻璃碎片,问能否作为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损伤的工具时,法医回答“如果一个完整的瓶子大力多次击打是可以的,但仅是现场残存的玻璃碎片则不可以”。当公诉人问为什么被害人尸体头部下面有血迹而床上没有血迹时,法医回答“反复击打的地方就是留下血迹的地方”。当公诉人问被害人尸体在床的西侧,为什么床下和墙面会留下血迹,法医回答“被害人有移动位置”。

  上述证据既说明田某与案发现场及物证的接触状态和客观联系,又说明安某被击打后未当场死亡,有自主呼吸吞咽和挣扎位移行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火焰热作用休克死亡的死因。

  庭审时,被告人辩解称自己是被误会、被陷害、被冤枉的,如果作案肯定会逃跑,下班回来时宿舍大门是开的,外人可以进入,宿舍内的人也可能作案。公诉人当庭播放宿舍大门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晚直到发现死者,只有安某、田某先后回宿舍,外人只有房东和田某带来的换锁师傅进出。房东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宿舍后门处于锁死状态,无人为破坏,安某房间门窗均无被撬开破坏痕迹,足以排除外人进入现场作案。

  宿舍内除了田某、安某,只有工友夫妻。工友夫妻、房东和餐厅老板经理证言证实,安某从上班、入住宿舍到死亡只有10多天,与工友夫妻或房东没有争执和矛盾。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安某房间也没有发现房东和工友夫妻留下的血迹和生物痕迹。工友夫妻发现安某死亡后,田某催促工友夫妻上班,是工友夫妻认为人命关天,坚持要通知餐厅老板到场处理,可以排除房东和工友夫妻作案。

  关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是否采信,田某称遭公安机关逼供诱供。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展示田某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和亲笔供词,6次供述均为依法讯问获取,与亲笔供词内容一致。同时,公诉人播放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和指认作案现场录像,证实被告人在清醒状态下自愿供述,侦查人员没有逼供诱供。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田某理屈词穷,反复强调案发时喝醉酒不清醒,不记得、不知道有没有杀人,并表态“如果法庭根据证据判我有罪,我接受”。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提出田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带走,同时希望法庭核实程序瑕疵,如打火机没有提取到指纹或DNA;被告人第二天进入案发现场,皮鞋上的血迹有可能是第二次进入沾染的;现场遗留的生物特征不能确定是案发当天还是之前留下;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地面多种鞋印,应对同住人员、报案人、医务人员鞋印进行比对等。

  听完辩护意见,我发现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有罪、罪轻和证据不足的无罪等不同观点。从自由心证和专业角度,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我相信辩护律师会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职业职责出发,辩护人需要趋利避害,做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或无罪辩护。而公诉人运用证据揭示证明犯罪,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针对被告人的态度和辩护律师的思路,我作出如下回应:

  一是被告人没有自动投案。宿舍工友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田某假装镇定,以安某醉酒失火死亡为借口误导工友,并向餐厅老板、经理和侦查人员隐瞒事实,侦查人员通过初步侦查,分析研判田某有作案嫌疑。口头传唤到案后,田某开始拒不供认,经办案民警做思想工作,才供述犯罪事实,田某主观上没有认罪意愿,客观上无法离开,属于被动归案。

  二是打火机没有提取到指纹和DNA是客观事实。由于条件限制,类似打火机的物品不一定都会留下生物痕迹,但案发现场搜查扣押的打火机是特定物,田某庭前多次供述焚烧现场遗留打火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打火机是作案工具。

  三是被告人皮鞋上的血迹不可能是第二天进入案发现场沾染。扣押的皮鞋是被告人作案后脱下藏在床下,第二天田某去安某房间时所穿不是这双皮鞋,何况田某辩解第二天只是站在房门口,又如何沾染房内血迹?

  四是现场生物特征可以确定是田某作案时遗留。田某的血迹分布在安某尸体南侧、桌旁、桌面和桌上断裂啤酒瓶头等处,啤酒瓶头颈部还留有田某的生物成分,这些特定位置、特定物品所留生物特征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而且,在田某房间床下皮鞋留有安某的血迹,在田某房间的衣物、床被也留有自己的血迹,这些血迹的位移变化反映被告人进出案发现场的动态过程和客观联系。

  五是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地面多种减层鞋印,侦查机关记载“经了解,为案发后报案人、医护人员等无关人员遗留”,程序上确有不妥,如果符合痕迹检验条件,应当对同住人员、报案人、医护人员,包括田某的鞋印进行痕检比对,如果没有痕检条件,所记载报案人、医护人员等人员遗留也符合案件事实情节,不属于重要和关键事实不清,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

  2018年6月22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庭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庭审实质化,确保证据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裁判理由形成均在法庭,也是检法两长践行司法责任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例。

  教授杀教授案

  理性应对求生本能的罪轻辩护

  这是一起大学教授职务竞争举报引发的悲剧。被告人谢某被停止院长职务并被学校纪委立案调查,推测是学校科研处处长罗某举报所致,计划报复杀害罗某。后携带两把水果刀到学校行政楼地下停车场伏击被害人,当罗某和妻子申某走向电梯间时,谢某持刀追上,用刀捅刺两人胸部。两人负伤往停车场跑去,谢某追上捅刺先倒下的申某背部,并再次捅刺罗某多刀,致被害人死亡。后谢某持刀自捅腹部,并躺在罗某身边,被保安人员和侦查人员送医院抢救治愈归案。

  谢某和罗某既是同事,又是同门师兄弟,申某是两人纷争中无辜的受害方,同样不幸的还有死者的儿子,这一事件让他痛失双亲。

  当我去看守所提审谢某时,他言语神情中充满懊悔,不时摇头自责,说一时冲动酿成大祸。羁押期间,他主动和妻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分割财产,希望卖掉房产赔偿被害人亲属,但对方始终不接受。他反复告诉我在看守所看过检察长办理李某故意杀人案的报道,希望也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太想活下去了!

  2019年9月3日,案件开庭。根据辩护律师申请,曾对谢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谢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要求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理由是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依据不充分,最后庭前会议决定由检察机关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

  庭审中,公诉团队综合运用直接讯问、归纳证据质问和限定式提问等方法,掌握讯问主动权;通过多媒体示证和证据组合,化繁为简,聚焦庭审争议点;当庭出示杀人刀具,呈现刀具硬度和锐度,反驳被告人“水果刀很软”的说法,揭示杀人故意明确;同步展示解说现场勘查笔录、凶案现场、尸体照片和不同角度的案发监控视频,还原杀人全过程。

  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主动就“被鉴定人可能存在家族精神病史”“有无进行物理性检查和心理测试的必要”“案发前医院就诊病历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等焦点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回应辩方关切,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阐明鉴定依据、方法和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担任公诉人的检察长发表融法理、情理于一体的公诉意见,提出给予最严厉处罚的量刑建议,警醒世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更要“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再就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提出罪轻辩护的组合意见,我及时进行回应:

  一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只是怀疑、猜测罗某系举报人,且其违法违纪行为也被证据证实。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被告人精心策划、预谋杀人,连与此事无关的申某都不放过,所以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

  二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作案后在现场自杀,因伤势严重、无法行动而被动归案。且保安到场后将被告人使用的刀具挪离其控制范围,自杀伤重的被告人还掏出另一把刀具继续捅刺罗某两刀,可见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情节。

  三是关于辩方提出被告人学术科研成果可视为立功表现。被告人接受国家多年培养,在单位环境下利用单位资源获得研究成果,并非单纯个人劳务所得,也有职务因素,其成果是否属于对国家社会的重大贡献并无权威部门评定;同时,上述成果不能体现其犯罪后悔罪表现,只能作为一贯表现酌情评价,不能作为立功情节考量。

  四是关于辩方称被告人杀害申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案发前到申某办公室楼层探看,关注回校情况;案发时还有一名证人在电梯间,而被告人只捅刺两被害人,作案对象明确;被告人在申某倒地丧失反抗能力后继续加大力度捅刺致命部位,可以判定被告人积极追求申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不属于间接故意。

  2019年12月18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自案发到庭审,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从各类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有无和创制做了精心努力,他们知道只有罪轻情节成立才有生的希望。作为检察官,我能理解他们的苦心和挣扎。被告人对生命的眷念令人感慨,但事实就是事实,法律就是法律。

  三宗命案,不同的案发场景和庭审挑战。而履行好庭审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使法治阳光不仅照耀当事人,还能投射到社会公众,是时代赋予每一位检察官的职责使命。

  编辑: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