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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程序规范有效落实调查核实权
2022-06-13 18:40: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同时,《意见》第13条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等方式获取证据材料,确认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和属实,以便依法予以监督纠正的权力。

  在法律层面,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在立法层面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此外,刑事诉讼法第57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调查核实权均有具体规定。前述规定初步构成了覆盖各检察业务和效力层级、但又较为分散的调查核实权法律规范体系,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指引。

  但是,在实践层面,基层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尚面临一些问题,如调查核实程序缺乏规范指引、权力行使缺乏刚性保障等。鉴于此,应当增强自觉意识,从立法完善、机制建设等方面,强化基层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相关保障,以破解实践困境,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担当推动调查核实权落地落细。调查核实权能否充分行使,发挥有效作用,与新时期法律监督效能提升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充分履行好调查核实职责。研究细化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配合调查的应对措施等内容,为完善立法提供司法实践样本,助推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充足的法律供给强化权力行使的根本保障。调查核实权正处于起步发展的重要阶段,目前保障措施不够充分,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这对于如何构建、提升调查核实权刚性具有重要指导和启发意义。

  第一,通过立法完善保障措施。建议规定相对义务人、案外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提升调查核实在法律监督中的功能作用,强化外向约束力,真正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立法层面,可在未来推动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中设立专章作出规定,或者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的方式实现。

  第二,确立规范、完备的操作程序。规范、完备的操作程序是调查核实权有效运行的基础保障,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相关操作程序,包括受理、启动、送达等环节。同时,建议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通过案件化的方式实现调查核实权的全流程行使和可视化、实时监控。

  第三,以深化《意见》实施为契机,完善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意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责任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充分抓住《意见》实施的重大契机,做好谋划,通过建立内部、外部协调联动机制,消除制约权力行使的机制障碍。一是建立内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为确保调查核实权高效行使,应当建立线索移交、办案协作、进展互报等内部一体化法律监督机制,以实现办案信息共享互通。另外,还可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调查核实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群策群力。二是建立权力行使的外部支持体系。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等机关报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实现法律规定的落地落细。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双向咨询等协调协作机制强化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案情互通、调查互助。强化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通报制度和惩戒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严重干扰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情况及时移送处置,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权威。

  以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引领提升业务能力。调查核实权行使现状暴露出有的检察人员不想用、不敢用、不善用的问题,深层原因在于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缺失。新时代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要求检察人员依法能动履职,自觉把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实践的灵活方式结合起来,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行使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强化调查核实权行使要坚持法治原则,体现最大诚意。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用铁的事实和证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

  同时,必须主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夯实人才基础上下功夫。通过实务培训、岗位练兵、跨部门人才交流等方式培养一支专业化人才队伍,持续用足用好检察人员考核、“案-件比”质效评价、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等有效管理手段,促进检察人员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以检察大数据发展加大专业技术支持力度。当前,科技创新已经与检察工作实现深度融合,检察大数据可为检察人员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发现、收集、固定、保存、鉴别、审查、运用调查核实证据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应强化检察大数据在调查核实中的作用,可针对调查核实权行使研发智慧检察重点项目,强化对调查核实权行使的技术支持力度,提升调查核实质效。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