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检察机关复查,我心里的‘车辙印’终于抹平了……”在收到灌云县检察院送达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后,申诉人马某如释重负。
2011年9月的一天傍晚,马某正驾驶小货车回家。由于必经路段灌云县伊山镇官印路正铺设水泥道路,马某上坡时一头扎进了刚铺设的路面,致车轮碾压过的路面出现了下陷。现场施工人员郑某当即与马某争吵起来,继而产生轻微肢体冲突。
警察到场调处后,让马某驶离现场。郑某对马某的态度非常不满,因此未及时将受损路面抹平,导致水泥凝固后留下两道车辙印。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路面60平方米,价值6000元。次月,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刑事拘留,并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灌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损坏路面约35平方米,价值3500元,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于2012年1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不起诉,但是决定书中并未明确我不是故意损坏道路的,而且损坏的面积也达不到35平方米……”对此马某打心底里不服。
2013年,马某案鉴定人又因价格认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实际测量就作出认定意见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马某从此走上了多年信访之路。
“那几年不知道可以找谁求助,后来才得知可以走申诉这条路。”马某坦言。2022年7月,他向灌云县检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诉。
灌云县检察院安排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王玉荣包案办理。“我们高度重视,在理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多次与马某沟通,最终找到其十年心结所在。”王玉荣说。她开始对症下药,调阅并以一审公诉检察官的视角审查原侦查卷宗、不起诉卷宗、原案鉴定人因该鉴定被反渎立案侦查卷宗等,听取原不起诉案件承办人意见,向公安机关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向已转隶到监委的原自侦案件承办人核实鉴定及现场监控等疑点,并实地查看当年案发现场,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
“根据在案证据及现场查看,申诉人家位于官印路一侧的半山腰,其回家需往官印路上坡行驶。申诉人供述,其早上出门时该路段并未铺设,晚上回家时便理所当然地认为该路段可以行驶,且路上也未见规范的安全警示和绕行标志,因此没减速行驶,开上坡发现水泥路面被压陷,当即就停车了,其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主观故意。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和现场视频,两道车辙印一道10至11米,一道5至6米,印宽0.4米,实际损坏约7平方米,切割修复面积20多平方米。原案采纳了价格认证中心每平方米100元的修复价值认定,但当初的鉴定人被反渎立案侦查,所以该认证已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王玉荣分析。
经复查与公开听证,灌云县检察院认为,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处理决定正确,但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应当纠正。2022年12月,灌云县检察院将该案复查结果当面答复申诉人。马某表示满意,承诺不再申诉信访。
“本案实现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今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能仅关注法律适用、处理决定,还要注重事实认定,围绕申诉人症结痛点多换位思考,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真正认可我们的复查决定。”王玉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