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王某某来访反映其于2015年7月从原德仪公司员工杨某处花费12300元购买生肖币,经中国银行宝应支行鉴定为假币,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宝应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9日向宝应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控申部门依法受理后将案件分流至侦监部门办理。侦监部门审查后认为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诈骗犯罪事实,不符立案监督条件,不予立案监督。
为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3月1日,宝应县检察院邀请扬州市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兆宏作为第三方参与答复工作,通过法制宣传,向信访人释法说理,消除其疑虑,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案件答复过程中,控申科承办人详细地阐述了该案不予立案监督的原因,并结合案件事实对信访人的疑惑作了回应。祁兆宏律师针对信访人提出的疑问,从司法实践角度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王某某对检察机关通过第三方参与公开答复的工作方式及认真接访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今年以来,该院注重发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室”作用,将推进律师参与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通过释法说理,减少信访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冲突,有效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