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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守则
2018-09-03 15:53:00  来源:宝应检察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和安全使用,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院检察内网为机密级涉密信息系统,实施分级保护,并通过国家保密局测评。

第三条  院保密办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制度的督查、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内网电脑的登记使用人为涉密计算机责任人。

第四条  使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

(二)禁止使用非涉密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办公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三)涉密信息的远程传输应当采取密码保护措施。

(四)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计算机不得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五)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和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公网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六)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必须使用统一配发的红黑电源;红黑电源严禁插入其他任何非涉密设备。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携带外出,需填写审批表,交保密办审核;同时,明确携带责任人,由携带人保证介质及介质内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交换信息,应当使用经过加密的设备进行。各部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指定的转换点处理。刻录的光盘使用后交保密办保管和统一销毁。

第八条  严禁从互联网、其他公共网络下载程序、软件工具等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如因工作需要下载的,向保密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电脑共用打印机。打印涉密资料应建立打印登记,注明时间、打印人、打印份数、密级、去向等。

第十条  禁止在外网计算机上安装、使用WiFi无线网装置。

第十一条  严禁用手机谈论、存储、发送、摄录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院保密办对涉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个人、部门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被通报两次以上的,提请市院考核办纳入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违反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报请院保密委,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