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4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