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 | 佚名 | 发布日期:2010-03-05 | 来源: | 本站原创 | 访问量: | 329 |
1、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节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2、强制措施期限: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5、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