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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宝应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徐秀美批准逮捕
2018-07-11 11:33: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710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徐秀美批准逮捕。

  经审查,62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秀美(,56,扬州市宝应县人)因其丈夫与被害人吴某某(女,17岁,扬州市宝应县人)母亲存在感情纠葛,遂至吴某某家中找对方理论,因被害人母亲不在家,继而与吴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徐秀美持开水壶将壶中开水泼向吴某某,造成其身体多处烫伤。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