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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秀美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02-28 14:20: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经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秀美故意伤害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秀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被告人徐秀美提出上诉,2019年2月1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秀美至被害人吴某某(女,2001年出生)家中,因怀疑吴某某的母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吴某某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徐秀美将吴某某家中的电热水壶里的开水浇到吴某某身上,使其全身被多处烫伤。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吴某某全身多处烫伤构成重伤二级。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吴某某全身多处烫伤,目前遗留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