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步国、李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步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6月12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步国、李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步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