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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甲、赵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宣判
2020-09-11 19:22: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甲、赵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赵某甲被判处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 1023 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赵某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