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盗窃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三被告人尚未退出的涉案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八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徐某某;对作案工具螺丝起子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9月10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盗窃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三被告人尚未退出的涉案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三十八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徐某某;对作案工具螺丝起子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