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唐某甲、唐某乙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犯诈骗罪,被告人唐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21年2月8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唐某甲、唐某乙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因犯诈骗罪,被告人唐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