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前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李某存在漏罪。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法理角度分析看,宣告缓刑应当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证明该罪犯犯了两种以上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并且没有真正认罪悔罪,不符合缓刑条件,不能适用缓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次从法条角度分析看,《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条文理解,“犯新罪”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没有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时间先后对存在漏罪的事实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