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单位拖欠多名职工工资15万元,负责人甲为躲避债务,变更联系方式外出逃匿,劳动部门下达支付令(仅列明工资),期限届满甲仍未支付。后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有报酬,但未赔偿、被害人亦未要求赔偿。
【评析】关于甲的行为是否适用本罪法定从宽情节?
第一种观点,不适用本罪第三款法定从宽情节。
第二种观点,适用本罪第三款法定从宽情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规范分析来看,“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劳动者全额支付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其主要是指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责任,应该在由劳动部门下发的处罚文书中明确列明,而本案中劳动部门处罚文书中只列明了所欠工资,并未要求赔偿,且职工亦未提出,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
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立法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专门规定从宽处罚情形,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节约司法资源。只要行为人积极地履行支付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所侵害的法益进行了弥补,恢复因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其结果亦应当在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上有所体现,实现劳动者权益根本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健康、持续存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