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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2017-11-17 15:22:00  来源:
 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救助概况

近年来,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主动发挥检察职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其中2015年,共救助10人,发放救助金5.9万元,2016年,救助8人,共发放救助金11.5万元。今年以来,救助3人合计6万元。

二、救助范围: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三、主要做法:

(一)转变观念,实现救助公平正义

    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排查”。定期开展专门排查,重点就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等易造成当事人重大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案件进行逐案审查,分析排查出有救助可能的案件,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树立“服务群众保民生”的大局意识,依职权主动启动司法救助,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将被救助对象纳入视线范围,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不论被救助对象是否申诉上访、不论案件是在审查批捕或是审查起诉阶段,都积极主动地提出救助意见。

(二)积极探索,建立快速专办机制

为确保需要提供司法救助对象能够高效、及时得到救助,宝应县检察院立足实际,探索建立起救助案件快速专办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收到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或办案部门提供的救助线索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告知、申请、审批、发放四个环节的办理期限,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救助周期,为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部门联动,形成司法救助合力

宝应县检察院由控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牵头,坚持与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联动,确保救助对象的全面性。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将情况移送控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同时我院还加强外部协调配合,积极与县政法委、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灵活适用司法救助措施,建立司法救助工作与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多方面着手,最大程度地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司法救助的钱不一定多,但是可以让救助对象感受到检察机关对于他们的关心,让他们在人生最痛苦的一段经历中找到希望,体会到司法的温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在有条件的时候,检察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同时,检察院将加大对司法救助的宣传,希望充分利用媒体这一主要媒体,拓宽检察司法救助宣传对象的范围,使司法救助工作更贴近群众,更贴近生活,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传递温暖,爱心互动,为构建和谐宝应作出积极的贡献。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