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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互联网+”模式卖淫案件 存在三大难点
2018-05-15 16:49:00  来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模式下社交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成为犯罪分子新的利用媒介。网络卖淫行为在我国迅速蔓延、愈演愈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容易诱发强奸、抢劫等犯罪,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在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上出现了新特征,给司法办案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是网络卖淫行为源头难以控制,发案难。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和各种功能的增加完善,网络卖淫行为等违法犯罪现象处于高速增涨的趋势。网络卖淫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的难度极大,其作案方式隐蔽,都是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流,加上网络身份的虚拟化,线索的排摸和证据的固定存在较大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和现实空间作案,犯罪行为有跨区域、时间不确定等特点,智能手机平台为基础的网络卖淫行为愈演愈烈,通过手机、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发布卖淫信息在网络卖淫行为中的比例正逐渐加大。此类案件发生具有更强的即时性,卖淫对象的不确定性也大大增加。 

  二是网络卖淫行为证据收集特殊,认定难。由于网络卖淫行为中发布信息和卖淫意向的达成,大多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很难查清。网络卖淫行为的相关证据大多表现为聊天记录、签名、图片等电子信息的形式,证据的提取要求侦查人员有较高网络技术水平和硬件支持,证据容易销毁或者篡改,并且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需要大量调查来证实,否则不能直接成为定案的依据。这些都为依法打击网络卖淫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是网络卖淫行为跨区域,查处难。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点,网络卖淫行为的行为人、网络招嫖发生地、卖淫行为发生地具有多重性,在管辖权的认定和发案后的处置权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国刑事案件和卖淫嫖娼违法案件都是属地管辖为主,网络卖淫信息发布地、卖淫行为发生地、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均具有立案的条件。然而关于在何地立案、立案后如何侦查、各地公安机关如何协作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督促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和管理。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网络运营商以及网站、网吧以及上网者的教育及管理,并督导手机软件运营商对出现在手机网络上的涉黄信息迅速予以封闭,在各自网站上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净化手机网络环境,有效防控网络卖淫行为活动的滋生。二是充分利用网络数据情报平台对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搜集、保全。手机软件运营商须及时留存涉嫌发布卖淫信息记录以及其它信息,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扫清网络黄毒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侦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其网络技术水平和硬件支持,尤其加强对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的证据搜集及固定。在固定上述电子证据的同时,更要加强证据的程序性要求,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切实避免“毒树之果”。三是加大对网络组织卖淫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保持打击网络卖淫行为的持续性,要牢固树立信息先导、耐心经营的办案理念,要将组织、操纵的幕后违法犯罪人员作为打击重点,保持对网络卖淫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跨地区的网络卖淫现象,网络卖淫信息发布人所处地、卖淫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其共同上级的协调、协作办案、共享信息,深入侦查。
  编辑: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