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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侵害信息,要闻风而动
2020-10-23 10:4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柴春元

  “孩子被三四个同学殴打,现在都不敢住校了。”10月18日,河南的卢女士向媒体爆料,她13岁的侄子在封丘县某初中遭遇校园暴力。该校一名副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处理过了,也报警了;同时又表示,家长反映的不敢上学,让他们拿证据,并反问记者,“平白无故反映你也信?”(10月20日《大河报》)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校园侵害现象,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向教育部发送的“一号检察建议”中,对预防校园侵害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今年10月17日,刚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保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未保法专设“学校保护”一章,对防控学生欺凌、校园性侵、性骚扰等问题新增了专门规定。然而,时时见诸报端的校园侵害事件告诉我们,有效防控校园侵害,除了日渐完善的立法,还需要凝聚、整合包括学校在内的各种力量,让新规定真正“动”起来。

  为有效防控校园侵害,学校应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外部监督。许多校园侵害事件发现滞后,除了学校自身防控机制有待完善,少年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举报勇气较弱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来自家长、周边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反馈来的校园侵害线索,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以高度重视的态度来接收、处理,并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反馈。“平白无故反映你也信?”这反映出的显然不是一种应有的态度——对涉及校园侵害的相关信息,学校必须闻风而动,宁信其有,保持高度警惕,切忌侥幸心理。

  防控校园侵害,要以更强的担当精神压实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落实上述规定,需要切实整合力量,明确责任,将一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责任要具体到人。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校园、幼儿园防控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校园暴力得到有效预防、及时处置与快速处理。

  防控校园侵害,要让强制报告、配合机制通畅起来。“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心态,一些学校在处理校园侵害事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实行强制报告制度,既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对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强制性要求。只有让强制报告、配合机制和渠道动起来、通畅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校园侵害防控工作的良性循环。

  编辑: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