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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电动自行车,规矩不宜“一刀切”
2024-09-25 08:46:00  来源:检察日报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三次以上或被扣车。”近日,一则“广州市拟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管理”的消息广受关注。8月3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据悉,该文件拟于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众所周知,电动自行车给市民出行与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一些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不只是广州,这些问题正越来越成为各地群众普遍感同身受的痛点,可以说,广州要给电动车专门“立规矩”,既必要又及时,对其他城市和地区也不乏借鉴意义。

  虽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化管理十分必要,但电动自行车作为都市里的“新角色”,对其专门出台规范加强管理,也有一些问题要多想一层。特别是在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的时候,切不可忘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立规矩”。

  比如,此次广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这与该“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项规定是配套而行的,那就是:广州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而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已经发展起来并合法运营了。如果这些地方也照搬上述“扣车”规定,很容易发生这样的尴尬:租车人扫码骑上电动自行车而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按说其过错和责任均应由租车人负责,可同时,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一旦发生车辆被扣或罚款等情况,就要承担相应损失了。当然,公司还可以在后续通过民事维权等途径要求骑车人担责,但这个过程无疑会使个人乃至社会都承受相应的时间和诉讼等成本。因此,在租车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租骑电动自行车被允许的城市,将处罚的“板子”直接打在骑车人身上,至少可以减少执法中不必要的疑难,似乎要更合理一些。

  此外,即使在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广州,欲使上述规定真正发挥积极作用,也还有大量的摸排、整治工作要做,“新规矩”的推行可能也不宜简单搞“一刀切”。如据报道,广州市此前就发生过共享电单车乱停堵路、违规行驶的情况。那么,类似情况是否依然存在?有没有得到有效的清理?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存在“共享”的情况,是应一律取缔还是逐步规范?也都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穿行于都市的大街小巷,电动自行车给人们带来的便利肉眼可见,而同时,因之产生的各种隐患、麻烦、损失也不容忽视,实施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势在必行,可又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期待广州的立法尝试能够立好规矩、合理推进,给其他城市提供一个良好的借鉴。

  编辑:周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