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公布后,还需要公布正式的英文本。为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