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规定
作者: | 佚名 | 发布日期:2010-03-05 | 来源: | 本站原创 | 访问量: | 197 |
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法律规定不作公开审查的案件除外)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侦查机关(部门)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并配备书记员记录。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
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辩护。
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