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
作者: | 佚名 | 发布日期:2010-03-05 | 来源: | 本站原创 | 访问量: | 133 |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请求赔偿时效为两年,自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