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高某某盗窃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尚未退出的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六百九十六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印某某。
2020年12月24日,由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高某某盗窃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因犯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尚未退出的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六百九十六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印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