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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说法丨低价香烟的“代价”
2022-03-16 09:59: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吸烟有害健康,劣质假冒香烟,对人体的伤害更甚,可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宝应检察与您共同守护消费安全。

  让人“怦然心动”的广告单

  “在吗?有个包裹,早点取。通风干燥,另外,记得把聊天记录删除”。这是微信名“四月”与陈某某的聊天记录。

  陈某某系宝应县广洋湖镇某超市的员工,该超市实际经营人为戴某某。2017年12月的一天,陈某某在超市内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张客户落下的购货单,背面印着一个“免税香烟”的广告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见广告中标明的香烟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陈某某发现其中“财路”,询问老板戴某某是否可以尝试买来在店内销售,戴某某欣然同意。

  通过电话联系并添加对方微信后,陈某某以260元一条的价格从“四月”处线上购进了两条硬中华,香烟到货没几天在店内就全部售出。见售后平安无事,一直没人“找茬”,戴某某和陈某某一拍即合,由戴某某出资,陈某某联系上家“四月”,以更加优惠的220元一条的 “批发价”线上购买,所购假烟通过超市对外进行销售,直到案发累计销售金额共计110余万元。

  追根溯源查获“上家”

  上家“四月”究竟何许人也?经查,“四月”系广东无业人员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詹某某自2015年起,在明知销售的卷烟是假烟的情况下,通过线上直接向下家快递发货,并向下家提供银行账号、微信收款码收取假烟货款等方式从事网络销售。为扩大“生意圈”,詹某某还利用网络广告、网上平台代发销售香烟传真广告等方式,广泛撒网,广告内容一般为“免税香烟、保真香烟、物美价廉”类似的宣传信息和微信联系方式。直至案发,詹某某销售卷烟累计190余万元。

  詹某某到案后,对其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以同样的交易方式,詹某某向谭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的中华牌、云烟牌等假烟,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万余元和9万余元。

  知假卖假自食其果

  2019年11月,宝应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香烟销售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于陈某某仓储香烟处现场查获硬中华香烟231条,软中华香烟6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近十万余元,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成功破获该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并顺藤摸瓜打掉一个销售假烟产业链,将戴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抓获。

  宝应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詹某某、戴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对被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宝检君提醒

  卷烟属于国家专卖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卷烟。消费者在购买香烟等国家专营物品时,要查验商家是否具有专营物品经营资质,谨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购买到假货,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购买没有安全保障的假冒伪劣产品。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