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戒毒措施,它不仅有助于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为他们回归社会搭建“桥梁”,还能从源头上减少因毒品诱发相关犯罪及艾滋病传播等社会问题。然而,有一些“瘾君子”想方设法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泰州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堵塞强制隔离戒毒和刑罚执行衔接中存在的漏洞。
投案自首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检察建议堵塞制度执行漏洞
一件貌似“普通”的容留吸毒案
2018年4月7日下午,刚刚刑满释放十几天的徐某某打电话邀请三个朋友到靖江市一家宾馆聚会,并拿出从别人手里购买的毒品,和大家一起吸食。后辖区内的公安民警对该宾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将四人当场查获。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立案侦查。
2018年5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徐某某容留吸毒案时,发现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提起公诉。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徐某某的前科劣迹却处处透着蹊跷,引起了检察官注意: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21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检察官不禁纳闷:徐某某10月份才被强制隔离戒毒,怎么一个月后又被判刑了呢?是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再次犯罪吗?徐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应该到2019年10月才届满,怎么会提前出来呢?
一张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挡箭牌”?
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通过严审细查,徐某某这点小“心思”被暴露无遗。原来,2017年10月徐某某被行政拘留期间,听身边吸毒人员传授了一个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锦囊妙计”:可以通过主动交代轻微犯罪行为的办法,获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完毕就可以不去强制隔离戒毒了。徐某某主动反映其还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于是,才有了2017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的拘役五个月的判决。
徐某某的这个小伎俩,让他还未强制隔离戒毒就直接服刑,成功“逃过”了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减去审前羁押期限,徐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后徐某某于4月7日再次容留他人吸毒。
可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隔离戒毒就不用执行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据徐某某交代。还有其他吸毒人员采用上述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一份数据详实的“刚性”检察建议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检察机关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近年来办理的涉毒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分析、比对,经研判发现,确实有部分吸毒人员在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利用主动交代容留吸毒等轻微犯罪行为获得较轻刑罚,进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获得释放,却没有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6月5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近年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移交执行,并同时附上了该院排查出的具体人员清单。
2018年7月3日,主管部门书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将刑罚执行完毕后强制隔离戒毒未予执行的50人及时移送强制隔离戒毒。
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6日,徐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10月7日,徐某某刑满释放。但这次他没有了“挡箭牌”,当天就被移送到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典型案例2
办理毒品案件,准确认定毒品数量尤为关键。毒品犯罪上下线关系错综复杂,有些上线远在千里之外,追根溯源、查清毒品数量难度较大。在盐城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大宗贩卖毒品案件中,检察官主动监督、深挖细查、引导侦查,成功将毒品数量从1537克追加认定到19.1公斤。
从1537克到19.1公斤:贩卖、运输毒品认定数量缘何跨度如此之大?
不能羁押,重症病人变成“大毒贩”
2016年初,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响水县境内大量贩卖毒品。经查,该毒贩叫张某某,一开始他跟着毒贩朱某某后面混吃混喝,后来他得了重度糖尿病、心脏病,因为听说这样的病人看守所不能羁押,他竟产生了贩毒赚钱的念头。果然,初次作案被抓后,他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被取保后,张某某并未因触犯刑律而警醒,反而一发不可收拾,变本加厉地通过贩卖运输毒品疯狂敛财。他通过三个上线大量购买毒品贩卖给别人,其中最主要的“货源”来自于他跟着朱某某时认识的广东人娄某某,每次购买冰毒少则一公斤,多则三、四公斤。几个月下来,“生意”越来越好,下线越来越多。期间,张某某还认识了吸毒成瘾的汪某某,两人很快同居。张某某不识字,不会网络支付,汪某某俨然成为得力助手,负责每次毒品交易的收付款,经她手打给娄某某的毒资高达200多万元。
2017年5月份开始,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多名贩毒人员,他们都将毒品的来源指向了“大毒贩”张某某。同年6月,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引导侦查,追加认定贩毒数量万余克
起初,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汪某某向下线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537克。盐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时却发现:讯问笔录上多处显示张、汪二人曾向多名上线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且供述的时间、地点、交货方式较为详细,二人向上线娄某某购买毒品数量惊人,很可能多达20公斤,但由于娄某某尚未归案,缺少证据证实二人的购买毒品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售卖行为,单以销售数量认定贩卖数量与法律规定相悖。只有查清毒品上家及购买毒品数量才能打破案件“僵局”。检察官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列出了20余条侦查建议引导侦查,主攻客观证据,追踪嫌疑人。很快,上线娄某某和负责运输毒品的驾驶员覃某被抓捕归案。检察官积极引导补强证据,补充侦查获取张某某、汪某某二人购买、贩卖毒品的所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记录以及上线驾驶员的车辆通行轨迹、住宿记录等,完整、准确锁定了9次购买毒品19.1公斤的事实。
2018年6月1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分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顺藤摸瓜,摧毁贩毒网络
毒品犯罪涉及的人员关系犹如一张复杂的“网”。在办理张某某、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过程中,检察官没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理清上下线关系会同公安机关端掉了这一贩毒网络集团。经查,上线娄某某和负责运输毒品的驾驶员覃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高达43.5公斤,张某某的“大哥”朱某某被查到先后12次从娄某某处购买毒品24.5公斤。三人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3
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引导侦查,从中发现遗漏在案犯罪嫌疑人贩卖、运输冰毒1900余克,遗漏一名同案犯涉嫌贩卖、运输冰毒数量超2000克的犯罪事实。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通过强有力的诉讼监督,始终保持严打毒品犯罪高压态势的决心和信心。
总重近2000克的冰毒包裹到底是谁的?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成功追诉两笔贩毒事实
两个冰毒包裹引起注意
本来一件普通不过的毒品犯罪案件,因为两个快递包裹有了“变数”。
2016年8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对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在陈某某暂住地将其与同居女友邢某抓获,扣押了二人的手机等物品。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陈某某向张某某、周某贩卖200余克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对邢某因没有确凿证据未予刑事立案。
抓捕后的第二天上午,侦查人员发现邢某被扣押的一只手机接收到来自云南的一张邮递单照片。侦查人员开始警觉:这个邮政快递包裹里到底是什么,会不会也是毒品?
公安机关当即展开布控。三天内,侦查人员陆续截获两个来自云南镇康的快递包裹,分别装有900余克冰毒。但是,包裹上的收件人名字,既不是陈某某,也不是邢某。
这两包冰毒物主究竟是不是陈某某和邢某?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讯问,然而陈某某拒不供认,邢某辩称毫不知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两个包裹内毒品归属,公安机关仅对已查实的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移送南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
案件到了检察院,两个可疑包裹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承办检察官阅卷后初步判断,两个包裹必与二人有关联。但是,欠缺证据,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检察官决定先从现有材料入手。梳理在卷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曾在邢某暂住地扣押到一个包装箱,这个箱子与查扣的两个藏有冰毒的箱子标识惊人一致!另外,邢某和陈某某曾在2016年8月前往云南,在云南镇康停留5日。同时,邢某对2016年以来与陈某某多次共同往返云南和启东、自己银行卡上大量流水记录、接收邮寄包裹的来源等事实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邢某有与陈某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的重大作案嫌疑。
虽然推测都很合理,但毕竟推测不能代替证据,这样数量巨大的毒品案件定案必须要有扎实证据支撑。
2017年5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前往安徽马鞍山,对已被安徽警方抓获的涉毒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张某供述,邢某和陈某某二人都是贩毒人员,邢某还曾帮助陈某某向张某打款。
2017年6月,检察官赶赴云南省镇康县,调取了当地警方侦查资料。该证据显示,2016年8月之前,邢某不但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而且积极协助陈某某从云南邮购毒品回启东贩卖,贩卖得到的毒资也是陈某某和邢某共同管理。检察官特别注意到,从镇康县发出的两个包裹时间和邢某参与贩卖毒品的时间基本吻合。
同时,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再次对陈某某、邢某的朋友、家人进行补充询问,就二人住处查获的物品以及经济来源等重要证据予以进一步固定。
对“漏网之鱼”进行追诉
2017年6月16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书面建议对邢某予以抓捕,同年6月23日邢某被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亮出一系列有力证据之后,邢某终于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二人自2016年8月起,经合谋多次从缅甸购得冰毒至云南,并将冰毒从云南邮寄回江苏启东贩卖。被抓获前5日,被告人邢某使用虚假姓名、电话,从云南省镇康县邮局邮寄出3个包裹。第一个包裹内的180余克毒品已由陈某某贩卖给周某等人,后面两个包裹经过检察机关锲而不舍多方取证,最终锁定物主!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邢某提起公诉,认定两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均超过2000克。2018年5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被告人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典型案例4
随着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服务日益便捷,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把目光瞄向了网络贩毒,此种贩毒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必须严厉打击。徐州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察微析疑锁定零口供贩毒分子,深挖细查追诉遗漏罪行,坚决清除网络“毒瘤”,使贩毒分子无所遁形。
深挖细查,坚决清除网络“毒瘤”
网络巡查,发现特大贩毒窝案
2015年11月,公安民警网络巡查发现,本市一网民有利用网络贩卖毒品嫌疑,经侦查将涉案人员周某某、赵某抓获。该局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先后将涉案40余人抓获,至此,一个巨大的贩毒网络浮出水面。
因案情重大,徐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多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6年5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州检察机关调配4名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本案。经审查,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上下家联系,以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支毒资,以物流方式邮寄毒品,使毒品迅速流向全国各地。案件涉及江苏徐州、广州东莞、河北唐山、广西桂林等13个省市30余个地区,贩毒网络庞大,涉案毒品数量多达60余公斤。
电子数据显威力,虚拟身份现原形
网络贩毒案件中嫌疑人不见面,均使用QQ、微信昵称等虚拟身份沟通联络,为逃避侦查,非法购买或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收支毒资。如何将网络身份和现实身份建立关联,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贩毒事实中,这一问题尤为明显。虽然下家证明从网友“飞飞”处购买毒品,并能提供“飞飞”使用的两个电话号码,但从未见过“飞飞”真容,无法辨认。陈某某被抓获后自始至终零口供,否认自己就是“飞飞”。检察官认为一个人无论怎么伪装,都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遂逐一审查涉案电子数据信息,寻找身份线索。经对陈某某供认使用的电话号码与“飞飞”使用的两个号码的5000余条通话基站信息进行对比,发现使用人活动轨迹完全一致,成为认定陈某某就是“飞飞”的有力证据。检察官仔细梳理陈某某供认使用的昵称为“杀手无情”QQ聊天记录发现,陈某某在与一网友聊天记录中提到其使用尾号“507”的QQ号。而这一QQ号正是下家交代“飞飞”所使用的,从而锁定贩毒人员“飞飞”就是陈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某无可辩驳,电子证据将其虚拟身份打回原形。
2017年3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2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8年5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法律系毕业生,深陷贩毒迷途
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让检察官印象深刻,深感痛心。顾某某,男,29岁,网名“肉罐”,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短短5个月贩毒数量达17000余克,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扣冰毒5100余克,系该网络贩毒案查扣毒品数量最多的贩毒犯罪嫌疑人。
一名法律系毕业生是如何堕落的,到底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经讯问了解到,顾某某尚未大学毕业时,父母已经为其购买了住房及门面房。衣食无忧的他不思进取,沉迷网络,误入吸毒圈染上毒瘾,自此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不差钱”的顾某某动辄从上家购买数千克毒品,销售毒品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享受购毒者的追捧及恳求带来的快感。讯问邻近结束时,顾某某轻声问自己将会被判处什么刑罚,但又不希望得到答案,游移不定的目光中流露出对即将到来的惩处的恐惧。
2017年1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痛哭流涕,忏悔曾经的肆意妄为终究铸成大错,毒品害人害己,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警示他人。2017年11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顾某某死刑。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一名法律系毕业生人生的巨大反差让人唏嘘,同时也警示我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地毯式审查,追诉遗漏罪行
贩毒数量是决定量刑的关键因素。检察官紧扣网络贩毒特点,对调取的数以万计的数据信息进行地毯式梳理、审查,分析研判,充分发掘证据价值,增加认定贩毒事实89起,毒品数量25余公斤。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3人死刑,9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人无期徒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5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重申党中央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立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体现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担当。
制毒物品被用于合法经营
检察机关精准适用出罪条款,助力企业守法经营
2018年9月5日,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扬州汇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滕某某当场表示感谢,随后还向该院赠送了写有“精准司法、勇于担当,服务民企、保驾护航”的锦旗。这是一个什么案件?为什么当事人会给检察机关送印有上述文字的锦旗?这事还得从2017年的夏天说起……
跨省销售制毒物品13吨 这个案子大了!
2017年8月4日,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在兴平市新文气体有限公司查获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丙酮1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交代丙酮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其分三次向江苏省扬州市的滕某某购买丙酮合计达6吨。2017年8月14日,兴平市公安局将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线索移送给扬州市公安局,扬州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查明了滕某某在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陕西省的刘某某、山西省的郭某某、河北省的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丙酮合计13吨,销售款合计人民币67315元。销售丙酮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年5月14日,扬州市公安局以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4日将该案指定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查清制毒物品用途,全面把握罪与非罪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滕某某是否还有其他销售丙酮的行为以及销售的丙酮被用于何种用途。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先后前往山西、陕西、河北等地实地调查,调取了购买人购买丙酮用途、去向的相关证据,发现上述购买人在当地均合法注册成立并经营有关气体生产企业,所购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乙炔气体的罐装生产,未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未发现滕某某有其他销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在查明了涉案制毒物品的具体销售情况以及用途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和分析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现有证据证明滕某某所售丙酮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且扬州汇达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无犯罪前科,未曾被行政处罚,为获取利润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检察院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精神要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延伸检察监督职能,提升办案综合效果
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都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滕某某的行为虽然不认定是犯罪,但滕某某不经备案销售丙酮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滕某某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针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较多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各企业依法经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扬州市公安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滕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315元,并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经营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区内的化工企业代表开展了座谈会,会上通报了滕某某案的审查处理情况,听取并解答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检察官提醒化工企业代表们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杜绝将任何制毒物品流入违法犯罪领域。
典型案例6
方便、快捷的跨境快递作为国际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被毒品犯罪分子盯上了,将大麻伪装成食品等形式,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走私毒品犯罪,堵住利用快递实施毒品犯罪的漏洞,杜绝违禁品“蒙混过关”。
“进口食品”竟是大麻
南京检方精准办理跨境快递藏毒案
多地查获藏毒邮件层层追查抓获嫌犯
2017年8月20日,杭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入境国际邮件进行例行查验时发现,来自美国的一份邮件内除了玩具、糖果、爆米花等物品外,还藏有一包真空包装的植物,疑似大麻花,随即将案件移送杭州海关缉私局侦办。经检验,所查获的植物为大麻,所查获的糖果、爆米花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均属毒品。后杭州海关缉私局民警在该市邮政投递点将前来取件的项某某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项某某交代,该邮件中大麻花、糖果、爆米花系其联系网名为“som”的人自境外购得。“som”系江苏南京人,另有其名下疑似藏有毒品的国际邮件将在苏州入境。2017年9月4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缉私分局查扣到同样来自美国的一份国际邮件,查获大麻近60克及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糖果5盒,抓获该邮件接收人陈某某及涉案人员“som”宋某某。在查办过程中,金陵海关缉私分局驻邮局办事处还在一份从美国邮寄进境的国际邮件中也查验到大麻,抓获了该邮件接收人梁某。梁某交代此邮件中的大麻也系其联系宋某某所购买的。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缉私分局将宋某某移送金陵海关缉私分局一并处理,在苏州、杭州所涉犯罪事实及相关物证同步移送南京司法机关。
隐蔽交易逃避监管,电子数据还原事实
宋某某、梁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美国购买大麻的基本事实。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梁某。
经初步审查,自2016年9月开始,涉案犯罪嫌疑人开始走私大麻入境,为逃避海关监管,在藏有毒品的邮件内混杂玩具、衣服等物品,相互联系主要使用国外开发的“whatsapp”通讯软件,接收邮件时均使用化名,付款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国内平台,试图以商谈与支付相分离的方式躲避查处。
由于犯罪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未能完整供述所有犯罪事实,特别是在购毒时间、毒品种类、毒品数量及发货对象等方面均表述不详。但经提取、还原电子数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得以完整还原: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梁某、陈某某(苏州司法机关查办)、项某某(杭州司法机关查办)分别通过宋某某联系,自美国购买大麻、大麻糖、大麻巧克力、大麻爆米花等毒品,由美国的毒品供货人通过国际邮件将前述毒品寄送至四人指定的收货地点。购毒款由梁某、陈某某、项某某分别支付给宋某某,宋某某扣除部分购毒款作为好处费后再支付给美国的毒品供货人。其中,宋某某与梁某先后11次自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共计6839.67克;与陈某某先后3次自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共计169.68克、大麻糖共计57.17克;与项某某先后4次自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共计136.56克、大麻糖共计330.55克、大麻爆米花共计529.4克。
追加认定贩运事实两名嫌犯认罪服判
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注意到,梁某半年内通过宋某某购进的大麻近7公斤,远远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而梁某在以往的供述中虽承认有过贩卖行为,但无法记清具体事实。为准确认定犯罪,检察官再次对近30G的信息数据进行二次核查。经审查发现,入境大麻虽系梁某购买,但因宋某某本人也吸食大麻,也会不定期地向梁某购买毒品用于自吸,甚至出现当陈某某等人急于购买大麻而来不及从境外走私时,从梁某处购买大麻贩卖给陈某某的情况。通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的比对印证,最终认定梁某先后14次贩卖大麻给宋某某共计545克,以及宋某某将其中的20克分两次贩卖给陈某某的事实,梁某和宋某某均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时,因陈某某身处苏州,宋某某在国内贩卖毒品给陈某某时,安排梁某通过国内快递将陈某某所购毒品直接邮寄送达,认定二人还实施了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8年3月28日,检察机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梁某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
典型案例7
一名医师为了牟利,用农村卫生室作掩护,以进价十倍的高价大肆贩卖精神管制药品给吸毒人员,让违法行为披上了正常“执业”的外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018年10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诊所医师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商品名“奥亭”)案件,不仅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精神管制药品的监管,维护了药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止咳药水”身价陡涨十倍
幕后“毒贩”竟是乡村医生
吸毒人员牵出大案次数众多数量惊人
2018年2月,海门市公安局相继抓获多名吸毒人员,据审查他们均供认大量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也就是药店常见的“奥亭”止咳水,并指向同一卖主——海门市某诊所医师顾某。
“奥亭”,是一款治疗咳嗽的处方药,只有执业医师或者被授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才可以开具,且次数、数量有所限制。该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能兴奋人的呼吸中枢,从而起到镇咳平喘、镇痛麻醉的作用,但长期使用极易上瘾,与鸦片、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相似。因“奥亭”不同于严格管控的常规毒品,它以药物的形式出现在医疗市场,有的吸毒人员在得不到常规毒品的情况下,转而寻求“奥亭”作为替代品。2015年5月,国家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也就是刑法所规制的毒品。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顾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以海门市多家诊所、卫生室名义从多家医药公司以1.3-1.9元左右不等价格购进含可待因成分的“奥亭”口服溶液共计18万余包。仅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间,顾某在原海门市某诊所内、其居住地、当地网吧门口等地,以近十倍的价格贩卖“奥亭”给众多的吸毒人员共计99次、2556包,非法获利近4万元!
特殊身份肆意贩毒检察追诉彰显正义
顾某于2008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承包经营海门市某诊所。2016年9月,顾某经营的诊所因政策原因、人员调整被注销之后,其仍以该诊所名义对外营业,并利用非法获得的多家卫生室的执业许可证,提供手续给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多次购进“奥亭”,确保货源充足。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顾某摒弃医生职业道德,不开处方,肆意向吸毒人员贩卖“奥亭”,危害社会。他的“医师”身份具有欺骗性、迷惑性,使其违法行为披上了正常“执业”的外衣,逃避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顾某辩解自己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奥亭”属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只是因为治疗咳嗽效果好才卖给一些久咳不愈的人,试图以医疗行为掩盖犯罪事实。检察官以电子数据为突破口,通过列表、逐节核查,结合涉案吸毒人员的购买日期、频率,认定其贩毒事实。同时,检察官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顾某贩卖“奥亭”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扰乱社会医疗秩序等严重后果。在证据、法理、情理面前,顾某通过辩护人表达了自愿认罪的想法。
2018年9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顾某所贩卖的“奥亭”折合可待因含量约16.73克,且顾某当庭认罪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制发检察建议堵塞漏洞强化宣传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精神药品监管,完善监管流程。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检查,使检察建议内容落到实处。
为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例在全市二十余所中小学校巡回宣讲,让更多青少年了解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危害,以点带面,让更多人了解毒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典型案例8
普通感冒药竟能与毒品搭上线?甚至还是制毒的“毒源”?这种让很多人闻所未闻的事,却在一间简陋的实验室里悄然上演。2018年,昆山警方抓获了一名利用普通感冒药制毒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当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手,积极引导侦查,精准取证、依法固证,最终以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锁定罪行。
用感冒药制毒拒不供述依靠证据揭开层层谎言
感冒药中枪尚未制成冰毒就被抓获
2018年初,李某某的妻子突然染上风寒,得知妻子欲去药店买药,李某某赶忙以疗效好为由推荐妻子购买某种感冒药。妻子听从了李某某建议,通过身份登记买了两盒该感冒药,并将其中一盒给了李某某。
从这次开始,李某某就整天窝在自建的简易房中,神神秘秘地做着“研究”,还陆续从网上买来玻璃器皿、搅拌棒、玻璃冷凝管等各种设备,房间成了简易的“化学实验室”。有时家人好奇之下询问和质疑起来,李某某一边用“随便玩玩”“放心,没毒!”等理由来搪塞,一边又以身体不适等借口多次骗取家人、好友为其购买某种感冒药约十多盒。
自以为捂得密不透风的李某某却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警方锁定的目标。经过多次研判侦查,2018年4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成功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了实验器具、化学原料以及可疑液体、固体混合物等。经鉴定,黑色液体及固体混合物内检测出麻黄碱成分,白色液体内检测出浓度极低的甲基苯丙胺成分,而甲基苯丙胺就是俗称的冰毒。
百般狡辩证据锁链推翻全部谎言
然而,李某某始终拒不认罪,并编造出种种借口进行辩解。从一开始否认自己使用过实验器具,到后来谎称自己曾听信他人试图从某感冒药中提取麻黄素并炼制冰毒,但失败后就放弃了,辩解家里的设备全是用来提炼精油和花露水所用。
零口供就无法定罪?办案人员并没有就此停歇,而是对其供述进行核实,用证据推翻一个个谎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主动和公安机关沟通定罪的关键证据,引导侦查,完善证据。
办案人员通过DNA鉴定手段,在实验器具上提取到李某某的DNA,揭穿了李某某否认接触过实验器具的第一个谎言。随后,面对提纯、反应、加工等专业领域知识,办案人员一度犯了难,隔行如隔山,如何破解难题?办案人员翻查大量资料,学习化工知识,理顺基础原理。原来感冒药里的麻黄碱之所以能与冰毒搭上关系,全因二者化学分子结构相似,利用特定的反应加工确有可能制造出冰毒。那么,李某某实验室里搜查出来的东西是否能实现这番操作?办案人员又邀请了专家介入案件,经专家现场勘察和对设备与化学品的辨别,证实李某某所用的实验装置可以完成粉碎、有机溶剂萃取、化学反应等步骤,并有可能析出麻黄碱成分,再经过特定的化学反应就可以变成甲基苯丙胺。这与现场残留的大量溶液中检测出的成分相吻合。与此同时,其它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里“让他人购买某款感冒药”、“研制快成功”的炫耀小视频以及网购实验器具交易清单等电子证据也通过现代技侦手段被一一提取并固定,让真相浮出水面,最终形成了环环相扣、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提炼精油和花露水”的说法被彻底攻破。
制毒未遂依然构成制造毒品罪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2018年8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检察官逐一展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李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其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故认定其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19年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