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熟人信任,周大爷夫妻俩用房产为李某某的“购羊”贷款作抵押。还款期至,李某某未履约,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二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老两口被判偿还本息约34万元。但此时他们发现,借款用途被李某某与银行擅自变更为“借新还旧”,且李某某妻子的借款签名系伪造。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两级检察院接续监督,这场因担保引发的民事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2017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找到周大爷和门大娘夫妻俩,声称自己要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活羊,扩大养殖规模。基于熟人的恳切请求且有其他两名担保人的情况下,老两口同意使用自己的房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与提供借款的某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李某某并未如约还款。2019年10月,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周大爷夫妇按照担保条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20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大爷夫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老两口为了不让自己的房产落入他人之手,只能向该银行偿还李某某所借本金及利息共计约34万余元。
“拿30多万元投资养羊,总得看到实物吧,李某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养殖场,也未增添过新羊”,法院判决后,周大爷夫妻俩觉得事情蹊跷,便对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了怀疑。二人经深入了解后发现,李某某与某银行在他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借款用途由“购羊”变更为“借新还旧”,导致其担保风险增加,且李某某妻子袁某某的借款签名系伪造。于是,周大爷夫妇以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出现新证据为由,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9月,法院经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走投无路之际,周大爷夫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3年5月,受理案件后,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及时请示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围绕是否存在“借新还旧”和签名伪造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经调阅原审卷宗、比对借款合同与账户流水、核查笔迹鉴定司法意见书,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证据链条清晰地显示,该案中借款合同主要债务人之一袁某某的签名系伪造,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告知抵押人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违背了抵押人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并存在“借新还旧”情形,加重了抵押人的担保风险。2023年11月,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依法向乌拉盖管理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采纳。
承办检察官并未就此放弃,通过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梳理分析后认为,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遂于2024年6月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提请抗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同年7月,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指令乌拉盖管理区法院再审。
2024年12月,乌拉盖管理区法院再审后,撤销了2020年1月作出的原审判决并对该案进行改判,判令李某某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34万余元,其他两名担保人和周大爷、门大娘夫妻俩分别承担李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某追偿。银行不服该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5月,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据了解,检察机关将继续跟进该案,督促法院和银行对周大爷、门大娘此前支付的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及时执行回转。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业务流程,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某银行已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承诺将严格落实建议内容,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