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19〕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昊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