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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量刑建议
2019-09-06 09:36: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19〕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昊

  2019年6月14日

  编辑: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