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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阚某某、陶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2019-09-06 09:49: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19187

 

被告人阚某某、陶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陶某、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三人均系主犯且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赃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某某、陶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1938

 

  编辑: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