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一直在积极地跟郭某协商还钱,郭某也答应给我们一段时间缓缓。现在,我感觉心里松快多了。”5月19日清早一上班,河南省舞阳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刘兵就接到了当事人陈某打来的电话。这通电话让刘兵的思绪又回到了2023年的冬至。
为前夫担保埋下隐患
那天,天空阴沉沉的,风吹得脸生疼。下午上班,刘兵刚走到院门口,就看见一个身材瘦削的女子往院内不停地张望,简单询问后,才得知她是来检察院“告状”的。刘兵把女子带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还没等他开口询问,女子就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哭诉起来。
女子叫陈某,是舞阳县某村人。2007年,经媒人介绍,她与同村的柴某结婚,并育有一儿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3年9月27日协议离婚。
2020年9月的一天,柴某突然打电话给陈某,让陈某帮他担保一笔借款。见陈某犹豫不决,柴某打起感情牌:“你是俺孩儿的亲妈,我还能害你不成?你就帮我在借条上签个字担保一下就行。这钱我是用来做生意周转的,你放心,回款后马上都还上,这笔钱我一分也不会让你还。”经不住柴某的再三央求,加上这些年柴某对她和孩子们的生活照顾有加,陈某就答应了柴某的请求,在柴某与郭某的借条上签了字。
陈某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心软为日后埋下了隐患。
莫名承担30万元债务
2023年12月15日,陈某忽然收到了一条来自舞阳县法院的手机短信,打开一看,是一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郭某向舞阳县法院起诉陈某与柴某归还借款,现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写明需要陈某和柴某向郭某分期共同偿还两笔借款共计30万元。
前夫不是说他来还钱啥也不用自己管吗?当时自己签的是这张借条吗?自己从未去过法院,是什么时候和郭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带着这些疑问,陈某来到了舞阳县法院咨询。
陈某经了解得知,在她为柴某签字担保后的第8天,也就是2020年10月1日,柴某又向郭某借了10万元,而对这次借款她毫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
2023年11月,因多次催要欠款无果,郭某将柴某和陈某起诉至舞阳县法院。立案后,柴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陈某委托柴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且委托人处有陈某的签字和捺印。就这样,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柴某代替陈某参加诉讼并在庭上与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得知真相的陈某满腹委屈,泪水止不住地流。她想不通前夫为何要欺骗自己,更不明白自己明明没有授权,也没有出庭应诉,为何就成了被告,还要承担30万元欠款的清偿责任。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2024年2月28日,经过初步审查,向院领导汇报后,刘兵对陈某的监督申请启动了立案程序。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刘兵认为,若要解决陈某的困境,需要进一步查明几个问题:陈某和其前夫柴某在离婚后是否复婚?两笔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万元借条是不是陈某签过字的那一张?陈某是否曾经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经调阅原审卷宗、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询问当事人,刘兵发现,柴某与郭某后来签署的10万元借条上并没有陈某的签字,且该笔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柴某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欠款不应由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刘兵积极与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同事和技术鉴定专家沟通,按照鉴定专家的要求,前往陈某所在单位,调取了由陈某负责记录的该单位来电登记表作为鉴定参照样本,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授权委托书和20万元借条上陈某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专家通过对照两份检材上的签名后发现,两份检材上的陈某签名的字体、运笔顺序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个人。鉴定意见认为,案涉20万元借条上陈某的签名系陈某本人书写,授权委托书上陈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根据上述调查和鉴定结果,经过员额检察官开会讨论及提请检委会决议后,舞阳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民事调解书是在当事人柴某伪造授权委托书欺骗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剥夺了陈某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舞阳县法院在陈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陈某承担3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该案理应再审。
再审减去10万元债务
2024年3月27日,舞阳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14日,舞阳县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柴某单独向郭某承担1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由陈某和柴某共同向郭某承担2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我就是心太软,太相信他,现在真是肠子都悔青了。”庭审结束后,面对仍然需要承担的20万元还款责任,陈某悔不当初。“陈某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我们也为她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深感惋惜。”谈及该案时,刘兵说道。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已频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然而,与之相伴的担保责任等法律问题却常被忽视,极易引发民事纠纷。有人因一时义气,随意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最终背负巨额债务;有人对担保责任缺乏认知,一时心软,却让自己陷入困境。
“担保绝非简单地‘签个字’,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严肃承诺。对于担保行为,我们要尽可能提高警惕,在签订担保合同前,除了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还应该仔细查阅借款合同内容。如果必须提供担保,一定要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即便是简易借条,作为担保人在签字时也一定要备注自己系担保人。”刘兵提醒道。
刘兵还提示,在提供担保后,不要自此不闻不问,而应定期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等迹象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若被他人冒名签字、伪造授权委托书而卷入债务纠纷时,应第一时间申请笔迹鉴定,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