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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一案量刑建议书
2020-09-17 15:14:00  来源: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昊

  2020年6月12日

  编辑:王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