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昊
2020年6月12日